第四十五章绝对地租(2 / 2)

但是,单是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这样一个事实本身,无论如何不足以说明这样一种不以各级土地的不同肥力或同一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的存在,一句话,即在概念上不同于级差地租,因而可以称为

<b>绝对地租</b>的那种地租的存在。许多工业品具有这样的特性:它们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它们不会因此就提供一个可以转化为地租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或超额利润。恰好相反。生产价格以及它所包含的一般利润率的存在和概念,是建立在单个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这样一个基础上的。生产价格是由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产生的。在不同生产部门各自耗费的资本价值得到补偿以后,商品价值的平均化,使全部剩余价值不是按各个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从而包含在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配,而是按各个预付资本的量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只有这样,平均利润和以平均利润为特征要素的商品生产价格才会产生。资本的不断趋势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分配上的这个平均化,并克服这个平均化的一切阻碍。所以,资本的趋势是,只容许这样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在一切情况下都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而是由调节市场的一般生产价格和与它相区别的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产生的;所以超额利润不是产生在两个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而是产生在每个生产部门之内;因此,它不会影响不同生产部门的一般生产价格,也就是说,不会影响一般利润率,反而以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和以一般利润率为前提。但是,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这个前提是建立在社会总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不断变动的分配比例上,建立在资本的不断流入和流出上,建立在资本由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上,总之,建立在资本在这些不同生产部门(对社会总资本各独立部分来说,就是同样多的可使用的投资场所)之间的自由运动上。在这里,我们假定,例如,在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生产部门,没有任何限制,或者只有偶然的暂时的限制,会妨碍资本的竞争把价值化为生产价格,从而把这个生产部门的超额剩余价值按比例分配于资本所剥削的一切部门。但是,如果发生了相反的情形,如果资本遇到了一种外力,对这种外力,资本只能局部地克服或完全不能克服,这种外力限制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只有在完全排斥或部分地排斥剩余价值一般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条件下才允许资本投入特殊生产部门,那末很明显,在这种生产部门中,由于商品的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就会产生超额利润,这个超额利润将会转化为地租,并且作为地租能够与利润相对立而独立起来。当资本投在土地上时,和资本相对立的土地所有权,或者说,和资本家相对立的土地所有者,就是作为这样一种外力和限制出现的。

在这里,土地所有权就是障碍。因此,不纳税,也就是说,不交地租,就不能对从来没有耕种或出租的土地投入任何新的资本,虽然新耕种的土地是属于不会提供任何级差地租的土地,并且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要市场价格略微上涨,它就会被人耕种,从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只是使这个最坏土地的耕种者得到他的生产价格。但是,因为有了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市场价格必须上涨到一定的程度,使土地除了生产价格外,还能支付一个余额,也就是说,还能支付地租。但是,因为按照假定,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所以,这个地租(除了我们立即就要研究的一种情形外)就是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或这个余额中的一部分。地租究竟是等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全部差额,还是仅仅等于这个差额的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这完全取决于供求状况和新耕种的土地面积。只要地租不等于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余额的一部分总会加到所有剩余价值在各单个资本之间的一般平均化和按比例的分配中去。一旦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这个超过平均利润的全部剩余价值,就会被排出这个平均化。但是,无论这个绝对地租等于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还是只等于其中的一部分,农产品总是按垄断价格出售,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高于它们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低于它们的价值,但又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象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因为无论在价值中还是生产价格中都有一部分,是一个事实上已经确定的不变量,是成本价格,即生产上已消耗的资本=k,所以,它们的差别在于另一个部分,在于可变的部分,即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生产价格中=p,即利润,也就是等于按社会资本和每个作为社会资本的一部分的单个资本计算的总剩余价值,但它在商品价值中等于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实际的剩余价值,并成为这个特殊资本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商品的价值高于它的生产价格,那末,生产价格就=k+p,价值则=k+p+d,因而p+d=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所以,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d,即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超过按一般利润率分配给这个资本的剩余价值的余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可以在达不到它们的价值的情况下,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其次,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格,在达到它们的价值以前,可以持续上涨,直到一定点为止。还可以得出结论说,农产品的价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所以能成为它们的一般市场价格的决定要素,只是因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在这种情况下,产品价格昂贵不是地租的原因,相反地地租倒是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r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

如果非农业的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85c+15v,剩余价值率100%,生产价格就=115。如果农业资本的构成=75c+25v,剩余价值率相等,产品的价值和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就=125。如果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互相平均,化为平均价格(为了简单起见,我们把这两个生产部门的总资本看作是相等的),总剩余价值就=40,也就是资本200的20%。一个部门的产品就会和另一个部门的产品一样都按120来出售。所以,在平均化为生产价格时,非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高于它们的价值,农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它们的价值。如果农产品按照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那末,和平均化时相比,它们就要提高5,工业品就要减少5。如果市场情况不允许农产品按它们的全部价值出售,不允许它们按超过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出售,那末,结果就会介于两极之间;工业品将略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售,农产品将略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

虽然土地所有权能使土地产品的价格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但市场价格将在多大程度上高于生产价格,接近于价值,因而农业上生产的超过一定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地租,在多大程度上进入剩余价值到平均利润的一般平均化,这都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而取决于一般的市场状况。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由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产生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正象级差地租的形成是由于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是由于土地所有权在一般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下对这个超额利润的攫取一样。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除此以外,地租只能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对垄断价格的考察属于竞争学说的范围,在那里,将研究市场价格的现实运动。

如果一个国家的可耕地已全部出租,——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常关系已普遍存在,——那末,就没有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但是也可能有某些投资,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个别部分,并不提供任何地租;因为一旦土地出租,土地所有权对必要的投资就不再起绝对限制的作用了。但就是在这以后,土地所有权仍然会起相对限制的作用,这是指:投入土地的资本转归土地所有者所有这一点,给租地农场主造成了极为确定的界限。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地租才会转化为级差地租,这个级差地租已不是由土地质量的差别决定,而是由一定土地上的最后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租赁最坏土地时支付的地租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决定。只有在必须向土地所有者纳贡才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时,土地所有权才作为绝对的限制而发生作用。一旦已经允许把土地作为投资场所,土地所有者就不能再对某一块土地上的投资数额施加绝对的限制了。一般来说,第三者对建筑地段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对房屋建筑的限制。一旦为了建筑房屋而租下这块土地,承租人在这块土地上想建筑的房屋的高低,就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了。

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末,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这样,农产品的价值就不会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农业资本和非农业资本相比,就不会推动更多的劳动,因此也就不会实现更多的剩余劳动。如果随着耕作的进步,农业资本的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末,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

乍一看来,这似乎是矛盾的:一方面假定农业资本的构成提高,也就是说,它的不变部分比它的可变部分相对地增大,另一方面又假定土地产品的价格上涨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新的、比一向耕种的土地更坏的土地也支付地租,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

在这里必须作出以下区别。

首先,我们在考察利润率的形成时已经看到,技术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也就是说,同机器和原料成比例地推动同样多的劳动的各个资本,仍会因不变资本部分有不同的价值而有不同的构成。原料或机器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比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贵。为了推动同量劳动(按照假定,这是对同量原料进行加工所必要的),在一种情况下比在另一种情况下,必须预付较大的资本,因为,比如说,必须从资本100中支付的原料,在一种情况下要花费40,在另一种情况下要花费20,那末,我用资本100就不能推动同样多的劳动。但是,只要较贵的原料的价格下降到较贱的原料的价格,这些资本的技术构成是相等的事实,就会立即表现出来。这时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之间的价值比率就会相等,虽然所用的活劳动同所用的劳动条件的总量及性质之间的技术比率,并没有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只从价值构成来考察,一个有机构成较低的资本,也可能只是由于它的不变部分的价值的提高,而似乎和一个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处于相等的阶段。假定有一个资本=60c+40v,因为它使用的机器和原料比使用的活劳动力多,另一个资本=40c+60v,因为它使用的活劳动多(60%),使用的机器少(比如说10%),并且同使用的劳动力相比,使用的原料少,而且便宜(比如说30%)。只要原料和辅助材料的价值由30上涨到80,两个资本的构成就会相等,从而第二个资本现在有机器10,原料80,劳动力60,即90c+60v,按百分比计算,也是=60c+40v,技术构成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所以,有机构成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有不同的价值构成;价值构成的百分比相等的各个资本,可以处于有机构成的不同阶段上,从而可以表示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仅仅农业资本在价值构成上已经达到一般水平这一情况,并不证明,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在农业资本中已经发展到同样高的水平。这也许只能表明,农业资本本身的产品(这种产品会重新成为它的生产条件的一部分)变贵了,或肥料之类的辅助材料现在已经不象以前那样随手可得,而必须从远地运来,等等。

但是,除了这点以外,还要考虑到农业的独特性质。

假定节省劳动的机器、化学的辅助材料等等,在农业中已经广泛应用,因而不变资本同所用劳动力的总量相比,在技术方面,即不仅在价值方面,而且在总量方面已经增大。而在农业中(采矿业中也一样),问题不只是劳动的社会生产率,而且还有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劳动的自然生产率。可能有这种情况:在农业中,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仅仅补偿或甚至还补偿不了自然力的减少,——这种补偿总是只能起暂时的作用,——所以,尽管技术发展,产品还是不会便宜,只是产品的价格不致上涨得更高而已。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谷物价格上涨时,产品的绝对量减少,而相对的剩余产品却增加。当主要由机器或牲畜构成的、只有损耗部分需要补偿的不变资本相对增大,而投在工资上面的、必须不断由产品来全部补偿的可变资本部分相应减少时,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也可能有这种情况:在技术辅助手段尚处于较低阶段时,较坏土地本来必须有市场价格的较大的上涨,才能被人耕种并提供地租,但随着农业的进步,只要市场价格稍微超过平均价格,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例如,在大规模畜牧业中,和作为牲畜本身存在的不变资本相比,所用劳动力的总量是非常微小的,这一情况似乎可以用来断然驳斥如下的说法:按百分比计算,农业资本比非农业的社会平均资本推动更多的劳动力。不过,这里应当指出,我们在阐明地租时,作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出发点的,是农业资本中生产主要植物性食物,即生产各文明国家中一般主要生活资料的那一部分。亚·斯密已经证明(这是他的贡献之一),畜牧业中的价格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决定的,并且一切不是为生产主要生活资料(例如谷物)而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平均来说也是这样。在这里,价格是这样决定的:例如,一块土地用作畜牧业的人工牧场,但这块土地同样也可以变成有一定质量的耕地,那末,这块土地的产品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足以使这块土地和一块质量相等的耕地提供相等的地租;在这里,谷物地的地租就会参加决定牲畜的价格。因此,拉姆赛曾正确指出,这样一来,通过地租,通过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表现,也就是,通过土地所有权,牲畜的价格就被人为地提高了。

“由于耕作的扩大,天然牧场的面积对于提供食用牲畜已经不够了。一大部分耕地,必须用来饲养牲畜,所以牲畜的价格必须提高到这种程度,即不仅能对饲养牲畜使用的劳动进行支付,并且要和这种土地作为耕地时一样,使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地租,租地农场主能够得到利润。荒野地上饲养的牲畜,和最好的耕地上饲养的牲畜,在同一个市场上,就会按各自的重量和质量,以同样的价格出售。这种荒地的所有者从中得到利益,按照牲畜价格相应地提高自己土地的地租。”(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1节)

在这里,与谷物地租不同,级差地租是有利于较坏土地的。

绝对地租说明了一些现象,这些现象乍看起来使人感到,地租只是由垄断价格引起的。为了进一步说明亚·斯密举的例子,我们可以拿挪威的某一森林的所有者来说,这种森林没有经过任何人工经营,因而不是森林营造的产物。如果这种森林的所有者从一个由于英国的需要而采伐木材的资本家那里得到地租,或者他自己作为一个资本家来采伐木材,那末,在木材上,他除了得到预付资本的利润外,还可以得到一个或大或小的地租。这个地租就好象纯粹是对这个纯粹自然产物的垄断加价。但是事实上,资本在这里几乎只是由投在劳动上的可变资本构成,因此也比其他的同量资本推动更多的剩余劳动。因此,和那些构成较高的资本的产品相比,木材价值中包含着无酬劳动或剩余价值的一个更大的余额。所以从这种木材上可以获得平均利润,又可以有一个相当大的余额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反过来说,也要承认,在木材的采伐很容易扩大,也就是说,木材的产量能够迅速增加的情况下,需求必须有非常显著的增加,木材的价格才会和它的价值相等,无酬劳动(超过作为平均利润归资本家所有的部分)的全部余额,才会以地租的形式归森林所有者所有。

我们曾假定,新耕种的土地,质量比最后耕种的最坏土地还要差。如果新耕种的土地较好,它就会提供级差地租。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情况,却正好是地租并不表现为级差地租。在这里,只可能有两种情况。新耕种的土地比最后耕种的土地差些,或者一样好。如果差些,那末,这个问题已经研究过了。因此,还要研究的,只是一样好的情况。

我们在考察级差地租时已经阐明,随着耕作的进步,无论一样好甚至更好的土地,还是较坏的土地,都同样能够成为新的耕地。

<b>第一</b>,因为在级差地租上(以及在一般地租上,因为甚至在非级差地租上,也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土地的肥力,和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否允许这块土地的耕种能按照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提供利润和地租),两种条件发生方向相反的作用,它们时而互相抵销,时而交替地起着决定的影响。市场价格的上涨,——假定耕作的成本价格没有下跌,换句话说,假定技术上的进步没有形成一个扩大耕作的新要素,——能够促使人们去耕种那些以前由于位置而被排挤在竞争以外的比较肥沃的土地。或者,对那种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来说,市场价格的上涨,能够使它的位置的优越性提高,从而使它的较小的生产能力得到补偿。或者,没有市场价格的上涨,位置也能通过交通工具的改良,使较好土地进入竞争,例如,我们在北美拥有大草原的各州,就可以到处看到这种情况。在古老的文明国家,这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虽然在程度上不能和殖民地相比。威克菲尔德曾正确指出,在殖民地,位置有决定的作用。所以,位置和肥力的互相矛盾的影响和位置因素的可变性(位置因素会不断归于平衡,会发生不断渐进的趋于平衡的变化),会交替地使一样好、较好或较坏的土地同旧的耕地发生新的竞争。

<b>第二</b>,随着自然科学和农艺学的发展,土地的肥力也在变化,因为各种能使土地的要素立即被人利用的手段在发生变化。因此,法国以及英格兰东部各郡以前被视为坏地的轻质土地,最近已上升为头等土地。(见帕西的著作)另一方面,有的土地所以被看作坏地,并不是由于它的化学构成,而只是由于某些机械的、物理的障碍妨碍着它的耕作,所以,一旦发现克服这些障碍的方法,它就变为好地了。

<b>第三</b>,在所有古老的文明国家中,各种历史的和传统的旧关系,例如以国有地、公有地等形式,纯粹偶然地把大片大片的土地排除在耕种之外,这些土地只是逐渐地被耕种的。它们的耕种次序,既不取决于它们的土质,也不取决于它们的位置,而是取决于一些完全外在的情况。只要研究一下英国公有地的历史,看看这种公有地怎样通过圈地法陆续转化为私有财产而被开垦,那就再没有比下面这种怪诞的设想更为荒唐可笑的了:似乎有个现代农业化学家,例如李比希,指导着这个序列的选择,似乎他标明了某种土地由于它的化学性质而适于耕种,而其他的土地则被排斥在外。其实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倒是进行偷盗的机会,即为大地主们的占有提供的似是而非的法律借口。

<b>第四</b>,把人口增加和资本增加在某一时期所达到的发展程度对土地耕作的扩大带来一定的、即使有伸缩性的限制这个事实撇开不说;再把各种暂时影响市场价格的偶然情况,例如连年的丰收和歉收的影响撇开不说,——土地耕作面积的扩大总是取决于一国资本市场和营业状态的整个情况。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不管他付不付地租)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追加资本投入农业。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只要其他方面具备了正常的条件,资本就会涌到农业上来。那些比一向耕种的土地还要好的土地,事实上只是由于位置的原因,或者由于一向不能突破的、使它不能被人耕种的限制,或者由于偶然的因素,而被排挤在竞争之外。因此,我们只好经营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但在新的土地和最后的耕地之间,始终存在着开垦费用上的差别,并且它们是否会被开垦,还要取决于市场价格和信用关系的状况。只要这种土地以后实际进入竞争,在其他情况不变时,市场价格又会下降到它以前的水平,于是,新耕种的土地也就会和质量相当的旧土地提供同样的地租。这种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假定,在赞同这一假定的人那里,是用他们尚待证明的假定,即最后的土地不会提供地租这一点去证明的。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去证明,最后建筑的房屋即使出租,除了提供真正的房租外,不会提供任何地租。事实上,它在提供房租以前,当它往往长期空着的时候就已提供地租。正如一块土地上的连续投资能提供相应的追加收益,因而会象第一次投资那样提供同样的地租一样,那些和最后的耕地质量相同的土地,也能以相同的费用,提供相同的收益。否则,我们就根本无法理解,质量相同的土地怎么会陆续被耕种,而不是要么全部耕种,要么一块也不耕种,以免引起普遍的竞争。土地所有者总想取得地租,也就是说,总想不花代价而获得什么东西;但资本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满足他的愿望。因此,土地互相之间的竞争,不是取决于土地所有者是否让它们去进行竞争,而是取决于有没有资本可以在新的土地上同其他的资本进行竞争。

只要真正的农业地租单纯是垄断价格,那末,这种垄断价格只能是微小的;同样,无论产品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余额有多大,在正常条件下,绝对地租也只能是微小的。因此,绝对地租的本质在于:不同生产部门内的各等量资本,在剩余价值率相等或劳动的剥削程度相等时,会按它们的不同的平均构成,生产出不等量的剩余价值。在工业上,这些不同的剩余价值量,会平均化为平均利润,平均分配在作为社会资本的相应部分的各个资本上。在生产上需用土地时,不论是用于农业上还是用于原料的开采上,土地所有权都会阻碍投在土地上面的各个资本之间的这种平均化过程,并攫取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否则这一部分剩余价值是会进入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的过程的。这样,地租就成了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更确切地说,成了商品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过它不是落入从工人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资本家阶级手中,而是落入从资本家那里把它榨取出来的土地所有者手中。这里假定,农业资本比非农业资本的一个同样大的部分推动更多的劳动。差额有多大,或者这个差额一般是否存在,这取决于农业和工业相比的相对发展程度。按问题的本质来看,随着农业的进步,这个差额必然会缩小,除非同不变资本部分相比,可变资本部分减少的比例,在工业资本上比在农业资本上更大。

这种绝对地租,在真正的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那里,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即原料是完全没有的;并且在那里,——除了那些很大一部分资本是由机器和其他固定资本构成的部门以外,——必然是最低的资本构成占统治地位。正是在这里,在地租似乎只是由垄断价格产生的地方,需要有非常有利的市场状况,使商品能按它们的价值出售,或使地租能和商品的剩余价值超过它的生产价格的全部余额相等。例如,渔场、采石场、野生林等等的地租,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