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格里诺灭门惨案(2 / 2)

犯罪心理画像 许大鹏 3381 字 2024-02-18

警方还怀疑凯伦的前男友以及另一个曾经在凯伦家住过的人,此外还有60多名轻度嫌疑人。警方从这些人身上都获取了指纹、头发、唾液等DNA样本,但当时的DNA技术还很落后,警方只能通过DNA化验确定一个范围,剔除掉一些完全不具备嫌疑的人,所以案件的调查进展依然十分缓慢。

凯伦一家被害案在当地引起的反响非常激烈,即便是瘾君子也会主动和警方联系,配合警方的调查,很快,警方又有了一个嫌疑人。这个人是一个渔夫,有目击者称他曾在周日上午和凯伦说过话,第二天他就去了达尔文。达尔文警方迅速找到了这名渔夫,他不能提供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明。

与此同时,鉴定人员还检测出凶案现场发现的那个掌印与比尔的掌印吻合,但由于比尔是凯伦的朋友,他又曾在案发前在凯伦家停留过,所以在凯伦家发现他的掌印并不能证明他就是杀人凶手。就在警方难以判断的时候,比尔突然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事发地点之后,发现比尔家的门敞开着,室内的桌子上丢着他的钱包,但室内没有人,正当警方准备搜索室内的时候,比尔惨叫着从外面冲进屋内,他浑身赤裸,身上只围了一条浴巾,浴巾下还在不断往外冒血。比尔告诉警方,他正准备出门,却被突然闯进来的3个人制服了,这3个人朝着比尔大吼,说派对的主人就是格里诺谋杀案的元凶,他们让比尔说出这个人的地址,比尔说他不知道,这伙人就用刀片割他的下体,比尔瞅了个机会挣脱了这伙人的控制,冲进浴室将门反锁,然后在浴室内拨通了报警电话。等到那伙人走了之后,比尔才跑到屋外藏了起来。

警方随即将比尔送进医院,在比尔接受治疗期间,警方多次向他询问袭击者的相貌,比尔在警方施加的压力下竟然主动承认刚才发生的一切只不过是他自导自演、凭空捏造的谎言,他身上的伤口也是他自残留下的。警方又以制造假证为由将比尔拘留。不久,一名环卫工人在海滨公园的停车场内发现了血迹、精液和一本被利刃割成碎片的色情杂志,公园主人在得知了情况以后马上向警方报道,警方推测这里就是比尔实施自残的地方。

犯罪心理画像专家认为,比尔的种种行为很不正常,他很有可能就是此案的凶手,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警方的目标,并且试图用这样的方法得知警方手中到底掌握了多少有关凶案的线索。于是,专家建议警方对有关海滨公园内的线索一定要保密,并用这些线索来试探比尔。由于比尔只是做假证,所以他很快就被放了出来。警方的试探行动还在准备中,化验部门在分离凶手留下的指尖指纹的时候又遇到了新的难题,他们决定亲自拜访与凶案有关的嫌犯,并获取这些人的指纹。

鉴定人员在农场中找到比尔,他们表明来意,比尔也同意再次提供自己的指纹,但就在提取指纹的过程中,比尔所讲的一句话让鉴定人员打了个寒战。比尔说:“你们还在查这个案子?我还以为你们早就将凶手逮到了,我从新闻上看到那个人在海滨公园里干了些奇怪的勾当,被你们抓了个正着。”比尔故作聪明的话无疑进一步证实了犯罪心理画像专家的推测,很明显比尔就是格里诺谋杀案的真凶。

第二次提取的指纹很完善,接着鉴定人员就证实了比尔的指纹和在案发现场找到的指纹完全吻合,而且指纹中提取到的油类物质样本也和凯伦尸体上的油类样本完全相同。这也是比尔到过案发现场最确凿的证据。警方迅速将比尔逮捕,比尔并没有做过多反抗,他很快就认了罪。

警方将比尔逮捕后就对他进行了审讯,并要求他重新回到凶案现场,向警方讲述他作案时的细节。比尔一一照做,在整个讲解过程中比尔都表现得异常冷静,这些凶残的杀人过程在比尔口中仿佛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这种冷酷的态度也意味着他丝毫没有悔过之心。

比尔告诉警方,作案凶器被他丢在了一条河中,警方随即对比尔讲的那条河进行了搜索,在河底的淤泥中,警方找到了作案凶器,这是一把劈柴用的斧头,因为劈砍过多人的头骨和颈骨,这把斧头的斧刃上密密麻麻的都是缺口,而且在斧头上还挂着几根属于凯伦的头发。

比尔告诉警方,他在作案前一晚也就是2月21日,曾经回到了举行派对的那栋房子,他在那儿喝了很多酒,然后又吸食了大麻,比尔还服用了很多处方药,并给自己注射过两次兴奋剂。次日凌晨大约2点30分左右,比尔驱车来到凯伦家,然后在这儿开始了惨无人道的血腥杀戮。

比尔说他在前往凯伦家之前就已经打定主意要杀死凯伦全家,但后来他又说他不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似乎又什么都不记得了。犯罪心理画像专家认为,比尔显然是在故意混淆警方的关注点,他试图用这种方法来证明他是在药物作用的影响下才暴起杀人的。但是,比尔将整个凶案都记得非常清楚,作案的过程也非常有条理,处理凶案现场的手法非常仔细,这种行为证明了他并非是“因药杀人”。

1993年9月,比尔·米奇尔公开受审,警方向法庭提交了有关凶案的全部细节及证据,这其中就有比尔亲口叙述的口供,法官认为比尔在作案时思维清晰,因此驳回了比尔因服用药物作案的有关辩护,最终法庭认为比尔有罪,比尔·米奇尔被判犯有4项谋杀罪,3项侮辱尸体罪以及一些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轻罪(非法持有凶器罪、非法持有注射器罪等)。

1993年10月,最终判决出台,法庭宣判比尔·米奇尔将在重度监控下服刑20年,20年后,比尔有权申请假释。这个判决一经公布,就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指责法庭,指责澳大利亚政府,要求重新审判。

迫于公众压力,法院只好更改了判决,比尔的假释条款被去掉了,他在有生之年必须待在监狱内服刑。但是后来,比尔又向最高法院申请,要求法院恢复他的假释条款,最高法院最终确定比尔应该拥有这一权利,因为比尔是否会在20年后依然凶残如故,依然对社会造成危害,这在1993年是说不清楚的。尽管法院的理由很充分,但在大众的心目中,这种判决是不公的,这种判决无法让凯伦一家人得以安息,而这也不是人们需要的正义。

<b>【背景知识】</b>

罪犯的主要分类

意大利著名犯罪心理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曾将所有的犯罪者划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第一种是天生罪犯,龙勃罗梭认为这种类型的罪犯往往在生理方面就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比如下颌骨较为突出、前额部分窄小、毛孔粗大等外在特征。当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就是天生的罪犯,但天生罪犯一定会有返祖特征出现。

第二种就是精神异常的罪犯,这类人生理或者精神方面都有着程度轻重不同的疾病或缺陷。生理有缺陷或者异常的病人很可能会产生过度自卑、妒忌、焦虑等情绪,这些情绪如果得不到排解,就会慢慢升级成精神异常现象,而精神异常者经常会做出破坏自身正常生理状态的行为,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最终是否会实施犯罪,主要还是由罪犯的精神状态来决定的,生理问题只会起到限制和制约的作用,比方说,罪犯天生矮小、瘦弱,那他在作案的时候只会选择比他更加矮小、瘦弱的受害者。

第三种是指有犯罪倾向的人,比如有过犯罪经历、蹲过监狱的人,行为异常古怪的人,热衷于暴力行为的人,热衷性虐及性侵犯的人,这些人可能犯过罪,也可能没有露出任何可供识别的犯罪特征。但他们内在的幻想及某些精神上的缺陷往往会使他们在特定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比如,性犯罪者往往都是在性幻想得不到满足的时候才着手作案的。